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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鳄鱼”状告“香港鳄鱼”

2000-04-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记者 林靖)颇受瞩目的“鳄鱼”商标烽烟再起,法国鳄鱼在中国大陆起诉香港“鳄鱼”侵权,并要求高达3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天对此案正式开庭审理。上百名中外人士参加了旁听。在此之前,两“鳄鱼”之争已遍及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

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虽然控辩双方一个是法国的公司,一个是香港的公司,但由于其有争议的“鳄鱼图形”商标的注册地和使用权地均发生在北京,因此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审判庭进行审理。

原告法国的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代理人当庭诉称,其“鳄鱼”商标始创于1933年,目前经销于192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的年销售额达7亿美元。从1980年开始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鳄鱼图形商标,分别使用在第24和第25类商品上,目前已拥有40多个专卖店销售其产品,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拉科斯特公司拥有鳄鱼图形商标专用权。但香港的鳄鱼恤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自1995年起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拉科斯特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国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停止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人民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是亚洲的著名企业,使用鳄鱼图及Crocodile文字的系列商标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其在中国国内已有260多家专卖店、店中店和专卖柜台,在中国大陆服饰用品市场上的知名度远高于法国“鳄鱼”。双方在服饰用品市场共存多年,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市场信誉和销售渠道,有着各自的消费群体,不与同类厂商的同类商品一起销售,并未造成公众对商标的混淆,也不会使消费者造成对“法国鳄鱼”和“香港鳄鱼”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请求法院澄清事实,辨明责任,驳回起诉。

记者从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注意到,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两条“鳄鱼”最大的区别在于头的朝向不同,“法国鳄鱼”在商品使用的图形中的鳄鱼头朝右,而“香港鳄鱼”的头朝左;另外,双方所用文字也不同,法国的为LACOSTE,而香港的为Crocodile。

今天上午,法庭上双方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庭就原、被告在中国大陆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及原告的索赔依据展开调查,至下午1时宣布休庭,择期予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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